北京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收费 这些费用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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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明确自8月21日起,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得收取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进一步规范了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内容。

近年来,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收费存在乱象等问题一直是群众投诉的“重灾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根据《通知》,自8月21日起,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外,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如未包含,则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根据政府定价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户30元,物业应该在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物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等费用。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常生活中,多数业主不了解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和内容。物业在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业主拒交,或者物业重复收取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业主、物业等相关主体间的矛盾。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也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这次出台相应规范,回应了群众对上述问题的诉求。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对于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未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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